商標駁回復審裁定書
商標駁回復審,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,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,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。
一、商標情況
二、商標局駁回理由:如申請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近似。
三、復審理由:
1、申請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不同,不會構成近似商標,造成誤認、混淆
例如:
(1)在商標的構成要素上不同。
(2)圖形部分設計不同,具有區(qū)分性。
(3)在商標構成結構、整體外觀、視覺效果上,明顯不同。
因此,申請復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、整體外觀等各方面不同,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區(qū)分,共存于市場上使用,不致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。
2、申請復審商標是申請人自己獨創(chuàng)的標識,與引證商標不產生近似,且在多類別進行注冊保護,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其他類別上惡意搶注該商標,從而弱化該商標的顯著性。若因此被駁回與客觀事實不符,對申請人顯失公平。
四、裁定結果
依據《商標法》第二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商評委決定: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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